(2017)渝0155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某某、黄某1与黄某2、程某某、黄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黄某1,黄某2,程某某,黄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334号原告钟某某,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原告黄某1,男,200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法定代理人钟某某,系黄某1的母亲,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被告黄某2,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被告程某某,女,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被告黄某3,女,199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原告钟某某、黄某1与被告黄某2、程某某、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钟某某、黄某1经本院依法送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