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淄博乾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乾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立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776号原告:淄博乾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中心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0377768T。被告:王立国,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乾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乾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淄博乾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乾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淄博乾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苏建峰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