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程崎与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崎,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749号原告:程崎,男,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娅勇,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文剑,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4663871R。法定代表人:孙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仕明,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崎与被告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程崎承担。审 判 长 曾 勇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穆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