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刘某、李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刘某,李某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616号原告李某1,男,51岁,1965年5月12日,汉族,联系方式:150XX****XX被告刘某,男,29岁,1987年7月21日,汉族,地址: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李某2,男,57岁,1959年6月17日,汉族,联系方式:150XX****XX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山路172号16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李某1刘某、李某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吴秀明审判员王清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