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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更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竞超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竞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82号罪犯徐竞超,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青羊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竞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11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竞超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竞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2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徐竞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竞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