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繁华街东二栋,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3—5。法定代表人:徐坤亮,女,总经理。被执行人:卢建军,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住资溪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赣1028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卢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建军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卢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建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建军在中国银行洛宁支行的账号为25×××25CNY0内的存款10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庆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