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鸣与杨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鸣,杨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212号原告:孙鸣,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杨献华,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孙鸣诉被告杨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孙鸣无法提供被告杨献华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孙鸣不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邢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