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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鸣与杨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鸣,杨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212号原告:孙鸣,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杨献华,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孙鸣诉被告杨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孙鸣无法提供被告杨献华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孙鸣不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邢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