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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333号起诉人:朱琳,女,1995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起诉人朱琳以陈凯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2017年6月19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陈凯通过微信公众号“速速借”签订了网上借款协议,约定起诉人借款给被起诉人人民币2100元,还款期限为2017年6月26日,并约定了到期还款总额。起诉人按约履行了协议,但被起诉人至今未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000元,故诉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陈凯偿还起诉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2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互联网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7]70号《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杭州地区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起诉人朱琳与被起诉人陈凯通过网络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引发的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朱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