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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行审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庆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庆芳,张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3行审288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061A。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杨庆芳,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福兰,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庆芳、张福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杨庆芳、张福兰已缴纳全部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杨庆芳、张福兰已缴纳全部应交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void(0);?)》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郭晓华审 判 员  林维峰审 判 员  胡绍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邱耀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