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行审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庆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庆芳,张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3行审288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061A。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杨庆芳,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福兰,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庆芳、张福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杨庆芳、张福兰已缴纳全部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杨庆芳、张福兰已缴纳全部应交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void(0);?)》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郭晓华审 判 员 林维峰审 判 员 胡绍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邱耀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