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572昆山必斯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弘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弘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复州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必斯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鹿城路7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湖北弘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必斯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6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弘方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湖北弘方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弘方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鲁江审判员 柏宏忠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