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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妍申请恢复执行白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妍,白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妍,女,满族,陈巴尔虎旗某局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白晓霞,女,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某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妍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白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妍与被执行人白晓霞于2016年6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晓霞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妍房屋租赁费27500元及利息1500元,合计29000元。此款自2016年7月开始被执行人白晓霞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妍1000元(每月的30日之前给付)至29000元全部付清。本院以(2016)内0725执2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被执行人白晓霞履行4000元。剩余执行款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晓霞给付剩余执行款25000元。被执行人白晓霞于2017年7月4日自动履行23500元,于2017年7月28日自动履行1500元,并承担执行费313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满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