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崔建军、胡金明与昔阳县久春绿苑种植有限公司、王元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昔阳县久春绿苑种植有限公司,王元君,崔建军,胡金明,高志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昔阳县久春绿苑种植有限公司,地址昔阳县城区社区武家坪村。法定代表人:赵丹,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元君,男,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现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军,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昔阳县农民。现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明,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昔阳县农民。现住本村。原审被告:高志峰,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录,昔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昔阳县久春绿苑种植有限公司、王元君与被上诉人崔建军、胡金明、原审被告高志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昔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昔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昔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昔阳县久春绿苑种植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4.52元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秀萍审判员 杨姣瑞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