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志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德,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毛集镇大桥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毛集镇大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雪成,系毛集镇大桥社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工作)。申请执行人陈志德与被执行人毛集镇大桥社区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