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程培强与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培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1449号原告:程培强,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现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杨欣怡,系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专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伊宁县吉尔格朗路北山坡。原告程培强与被告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程培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培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60元,减半收取计23030元,由原告程培强负担。审判员 时培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