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执1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邹琳璘、蔡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琳璘,蔡传琼,陶善来,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邹琳璘,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蔡传琼,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陶善来,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七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善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琳璘与被执行人陶善来、蔡传琼、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800元、保全费2720元、执行费59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以(2016)皖1523民初347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陶善来所有的皖N×××××号、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皖N×××××号车辆。2017年1月25日对皖N×××××号、皖N×××××号车辆实施扣押,2017年2月23日对皖N×××××号车辆实施扣押。经本院委托安徽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第一次拍卖,2017年7月13日,三台车辆以拍卖底价(分别为94100元、57500元、175900元)流拍。流拍后,申请人书面同意以第一次拍卖底价即评估价以物抵债。本案抵偿债务数额为本金311070元【94100元+57500元+175900元一3800元(诉讼费)-2720元(保全费)-5910元(执行费)-3000元(评估费)-1000元(拍卖费)=3110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陶善来所有的皖N×××××号车辆作价94100元、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车辆作价57500元、皖N×××××号车辆作价175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邹琳璘抵偿债务,扣除相关费用,实际抵偿金额本金为311070元。皖N×××××、皖N×××××、皖N×××××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邹琳璘。二、申请执行人邹琳璘可持本裁定以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三、皖N×××××、皖N×××××、皖N×××××车辆的所有查封自动消灭。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