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6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美香与顾开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香,顾开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568号原告:郑美香,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顾开六,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郑美香与被告顾开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郑美香在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美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