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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锦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季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锦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季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516号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锦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周大东。被申请人:季松,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锦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季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季松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季松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