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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军,区长。委托代理人毛朝挺(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泉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戎二村6幢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东政补[2016]第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强制腾空所有权人不明的宁波市江东区徐戎二村6幢201室的房屋。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回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可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撤回对东政补[2016]第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星光审 判 员  贾红霞代理审判员  巩祥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