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宗禄、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禄,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511号原告:吴宗禄,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柳里20号,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胜,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禄与被告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宗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吴宗禄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无代书记员 谢建苏?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