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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吴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062号原告:陈某1,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陈某1与被告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以拟与被告吴某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弘亮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