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吴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062号原告:陈某1,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陈某1与被告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以拟与被告吴某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弘亮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