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x1、白x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1,白x1,马X1,白X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1刑初25号公诉机关绿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1,曾用名马X2,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被告人白x1,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绿春县人民检察院以绿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1、白X1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燕、代理检察员李炳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1、白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马X1和王xx(另案处理)、白X1邀约去盗窃耕牛,后白X1又邀约白x2(另案处理)同去盗窃。当天晚上,到绿春县平河镇大头村委会大头村民小组附近一座叫“阿格格波红天”(哈尼语地名)的山上,将何xx家、李x1家、李x2家的各一头母水牛以及李x3家的一头公水牛盗走。后所盗四头水牛被马X1、白X1、白x2三人拉走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黄xx(另案处理)。经认定,何xx家被盗水牛价格为人民币8500元、李x1家被盗水牛价格为人民币7500元、李x3家被盗水牛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李x2家被盗水牛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2017年1月16日,何xx、李x1两家被盗的两头水牛由其自行找到。同日,被告人马X1、白X1经黄xx电话通知后到达公安民警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马X1、白X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耕牛价值达360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1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白X1系自首,且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马X1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白X1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X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白X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20时许,王xx(另案处理)电话邀约被告人马X1去绿春县平河镇大头村委会大头村附近山上盗窃耕牛。马X1打电话给黄xx(另案处理),确认其愿意收购耕牛后,又邀约被告人白X1同去盗窃。为便于拉牛,白X1又邀约白x2(另案处理)开车同去。当晚,马X1携带尼龙绳乘坐白X1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白x2自行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从金平县境内往绿春县平河镇方向行驶。21时许,马X1等3人到达绿春县平河镇境内勐平线公路63公里处与王xx汇合,后将两辆三轮摩托车停放于勐平线公路62公里+100米的转弯处,在王xx带领下,从勐平线公路62公里岔路口处步行至平河镇大头村委会大头村民小组附近一座叫“阿格格波红天”(哈尼语地名)的山上,将何xx家、李x1家、李x2家的各一头母水牛以及李x3家的一头公水牛,用马X1提供的尼龙绳拴住后盗走。四人拉着耕牛返回至停放摩托车处,各装载了两头耕牛在白X1、白x2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王xx返回平河方向,后马X1乘坐白X1驾驶的摩托车,与白x2一起将耕牛拉至金平县者米乡巴哈村委会坪寨村黄xx的牛棚处,将四头耕牛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马X1事先联系好的黄xx(另案处理),黄xx当场支付了部分钱款。经认定,何xx家被盗一头水牛价值人民币8500元、李x1家被盗一头水牛价值人民币7500元、李x3家被盗一头水牛价值人民币11000元、李x2家被盗一头水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2017年1月16日,何xx、李x1两家被盗的两头水牛由其自行找到后并已经公安机关发还。同日,被告人马X1、白X1经黄xx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X1的家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白X1的家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4日15时10分许,何xx向绿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电话报案称,其村子四家人(何xx、李x1、李x3、李x2)的四头水牛,在绿春县平河镇大头村委会大头村民小组附近放养期间被盗,请公安民警调查处理。2017年1月17日,绿春县公安局对何xx等四人耕牛被盗案立案侦查。2、拘留证,证实马X1、白X1二人于2017年1月17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各2份,证实马X1、白X1二人的出生日期、户籍等基本情况,二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本案前,二人在户口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16日12时许,绿春县公安局平河边防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何xx等人耕牛被盗一案,失主在金平县者米乡巴哈村委会坪寨村发现两头被盗耕牛及找到一名嫌疑人。该所民警随即前往现场调查,经询问犯罪嫌疑人黄xx(另案处理),两头耕牛系其向马X1和白X1处购买所得,经失主何xx、李x1辨认,两头耕牛系二人被盗耕牛。民警在黄xx配合下,经黄xx联系,在巴哈村委会下方公路边找到了本案被告人马X1、白X1,民警便将三人带回作进一步调查,在整个过程中,三人均积极配合,未使用武器警械。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马X1、白X1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未发现二人携带违禁品,二人身上无伤痕。6、被告人马X1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3日21时许,其参与到绿春县平河镇大头村委会大头村附近山上盗窃了4头耕牛。当天20时许,王xx(另案处理)打电话邀约马X1去偷牛卖,马X1便打电话给老黄(黄xx),询问其是否买牛,黄xx回复只要能偷来牛就要。此后,马X1又与白X1取得联系,携带尼龙绳来到巴哈村的公路旁时遇到白X1和白X1的二哥,这二人各自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马X1乘坐白X1驾驶的摩托车,三人往绿春县平河镇方向行驶。行至平河镇东角村委会红土寨下方公路处时,遇到王xx,王xx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前带路,继续往平河镇方向行驶。途中,马X1等四人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一个大转弯的公路旁,又在王xx带领下,四人来到大头村附近一座山上,看到七八头牛睡在一起,四人随后用尼龙绳拴住其中四头耕牛,将四头耕牛原路拉回盗走。王xx让马X1等三人将牛拉去卖后平分,此后在马X1联系下,白X1和白X1二哥驾驶三轮摩托车各自载二头耕牛,与马X1一起去找到黄xx,将盗窃的四头耕牛以24000元的价格出卖。当时,黄xx先行支付了7000元钱,要求余款待杀牛卖出后再付。7、被告人白X1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份的一天,白X1与马X1遇到黄xx时,黄xx让二人卖两头牛给他,马X1表示,要问问王xx看看是否有牛。过后一两天,白X1和马X1从王xx处得知有牛后,白X1、马X1二人决定要去看看。第二天,白X1、马X1商量决定当晚前去盗窃。当天21时许,白X1与马X1见面后商量,要开两辆车去,如果牛多就多拉几头,白X1又找到其二哥白x2,邀约其一起去偷牛,白x2应允后,白X1、白x2各自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与马X1一起,驾驶摩托车前去找王xx。遇到王xx后,王xx骑着二轮摩托车在前带路,途中,四人将三轮摩托车停在了一个大转弯公路处,后在王xx带领下,四人来到了绿春县平河镇大头村委会拉祜村下寨下方的山坡上,看到很多牛在休息,马X1就将绳子发给各人,随后,白X1、马X1、王xx三人用尼龙绳拴住其中四头耕牛,白X1等三人在前面拉,白x2在后面赶,来到停三轮摩托车处时,王xx就回家了,白X1和白x2驾驶三轮摩托车各自载二头耕牛,在马X1联系下,将盗窃的四头耕牛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xx。当时,黄xx先支付了7000元钱给马X1,说余款以后再付。8、同伙白x2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春节前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在弟弟白X1的邀约下,一起参与去偷过四头耕牛。当天晚上,白x2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马X2(马X1)乘坐白X1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三人在巴哈农贸市场碰面,后往平河镇方向行驶,来到平河镇红土寨岔路口时,遇到了一个瑶族男子(王xx),此后四人来到一个大转弯公路处,将摩托车停好后,跟着那个瑶族男子沿着公路下面河边走,走到河边时往对面的山上又走了一个小时左右,就看见七八头牛在山上,马X2就把绳子分发给几人,大概半个小时后,四个人每人抓了一头牛,原路返回到停车处时,瑶族男子与马X2说了几句话后就骑摩托往平河方向回去。白x2、白X1每人载两头牛,与马X2一起来到金平县者米乡坪寨村旁边一个买牛人的田棚处,马X2打电话联系买牛的男子前来后,马X2和白X1与买牛的男子谈好价钱,将四头牛卖给了该男子。期间,听见买牛男子对马X2说,现在给你们7000元,马X2拿到钱后,几人就回了家中。此次去偷牛,白x2事前未参与策划。9、另案被告人黄xx的供述,证实其在金平县者米乡农贸市场开牛肉饭店做生意。2017年1月13日晚上20时许,马X1打电话来说,买到两头牛,问黄xx要不要。黄xx答复,价格合适就要,先拉来再说。当晚21时许,马X1、白X1、白x2等人驾驶了两辆三轮摩托车各拉了两头牛,在坪寨村黄xx的牛圈处,将四头牛卖给了黄xx。当时谈好价格,第一车(白X1)拉的两头水牛12200元、第二车(白x2)拉的两头水牛14500元,随后马X1、白x2来到黄xx家,黄xx支付了10200元钱给了马X1;白x2说他拉的两头牛是自己的,黄xx的老婆付了14500元给白x2。次日早上,黄xx杀了一头母水牛、卖了一头公水牛,其他两头母水牛后来被失主找到后已经发还。10、被害人何xx、李x1、李x2、李x3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9时许,四被害人家发现各自在平河镇大头村委会大头村民小组附近一座叫“阿格格波红天”的山上放养的水牛被盗,其中何xx、李x1、李x2家各被盗一头母水牛,李x3家被盗一头公水牛。当天,各被害人家与村民一起寻找被盗耕牛,一些人沿牛脚印寻至勐平线一个大转弯公路处时,发现牛脚印不见,遂至派出所报案。此后,被害人等组织村子的人又继续寻找耕牛下落,于2017年1月16日,在金平县者米乡巴哈村委会坪寨村找到了何xx和李x1家被盗的耕牛,李x2和李x3家被盗的耕牛未能找到。11、黄xx辨认笔录,证实经黄xx辨认,辨认出马X1、白X1、白x2就是卖牛给他的人。12、被告人马X1、白X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马X1、白X1等人盗窃耕牛现场及供述中提到的停放摩托车的公路处等地的方位、概貌等基本情况。马X1、白X1对相关地点进行了辨认。1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黄xx处扣押2头外表为黑色的母水牛,已分别发还被害人何xx和李x1。另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马X1处扣押了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6800元。14、物证照片,证实被害人何xx和李x1被盗两头耕牛,以及被告人白X1、白x2运输盗窃耕牛的两辆三轮摩托车的外形情况。1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何xx被盗的一头母水牛价值8500元、被害人李x1被盗的一头母水牛价值7500元、被害人李x3被盗的一头公水牛价值11000元、被害人李x2被盗的一头母水牛价值9000元。以上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另案被告人黄xx供述中关于支付购买耕牛的金钱数额,与被告人马X1、白X1及白x2多人的供述存在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其余供述部分,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证据,取证程序和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1、白X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四头耕牛价值达人民币36000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1、白X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马X1邀约他人盗窃、提供盗窃工具、联系买家销赃,在从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白X1受他人邀约后又邀约他人盗窃、提供运输工具,在从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马X1、白X1经他人通知后主动到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白X1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损失已退赔,对马X1、白X1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X1、白X1的家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马X1等人共同犯罪致使被害人李x3和李x2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退赔。从马X1处扣押的人民币16800元,应先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余涉案赃款,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马X1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采纳。被告人白X1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采纳,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与其罪刑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白X1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其他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马X1、白X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X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人白X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三、从被告人马X1处扣押的人民币16800元,其中1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x3和李x2(不足部分,另案中已退赔)。其余6800元系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白佳顺审判员 韦子弋审判员 李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旖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