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北海本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北海本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58号A。法定代表人:李健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本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铭升。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与北海本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海本源酒店管理目前负债经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海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