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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莉、李宁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680号申请执行人:杨莉,女,1981年4月7日生,汉族,天津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宁,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莉与被执行人李宁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与(2016)津0102执2913号执行案件当事人及标的均相同,二案中二当事人互负相同数额的给付义务,故二执行案件可以相互抵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2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