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长玲与杨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玲,杨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572号原告:杜长玲,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杨海,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资阳市雁江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长玲诉被告杨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杜长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长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7元,减半收取1743.5元,由原告杜长玲负担。审判长 苗立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