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双星与王紫微、张树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双星,王紫微,张树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849号原告:邵双星,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王紫微,女,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震江、吕菱萍,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贵,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双星与被告王紫微、张树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双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邵双星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丽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