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文文申请执行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文,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文。被执行人李健。本院在执行高文文申请执行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文文于2017年2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李健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文文借款20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9月26日起按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由被执行人李健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健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健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文文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10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高文文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执行申请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李健承担。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