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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魏邦月与齐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邦月,齐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魏邦月,汉族,农民,住宁县。被执行人:齐宏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魏邦月与齐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魏邦月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出限制消费令和拘留决定。申请执行人魏邦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