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魏邦月与齐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邦月,齐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魏邦月,汉族,农民,住宁县。被执行人:齐宏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魏邦月与齐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魏邦月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出限制消费令和拘留决定。申请执行人魏邦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