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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玉诉被告贺秀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玉,贺秀秀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857号原告高玉玉,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贺秀秀,女,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玉诉被告贺秀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玉玉承担。审判员  刘虎森��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改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