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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盛景贺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0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盛景贺,男,1946年8月4日出生。申请再审人盛景贺因要求解决口粮田经营权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3行终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盛景贺请求判令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高村镇政府)为其解决1995年至2028年口粮田的经营权,但东高村镇政府并不具有上述职权,故盛景贺针对东高村镇政府所提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盛景贺的起诉正确,盛景贺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盛景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