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慕香玲与杨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香玲,杨富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309号原告:慕香玲,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杨富臣,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慕香玲与被告杨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香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富臣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慕香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富臣偿还慕香玲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按照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息及罚息标准);2、诉讼费由杨富臣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19日慕香玲借给杨富臣人民币4万元,此笔借款发生后,杨富臣于2016年8月末给付1万元,9月末给付1万元,剩余本息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杨富臣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原件、(2015)船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2016)吉0204执字684号执行裁定书、证人证言、慕香玲贷款利息计算说明,杨富臣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慕香玲提供的欠条原件、(2015)船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2016)吉0204执字684号执行裁定书真实可信,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杨富臣向慕香玲出具欠条,载明:慕香玲于2011年12月19日在原河南街信用社贷款4万元,此款由杨富臣使用,由杨富臣负责无偿还贷借款本及利息。杨富臣签名捺印。另,2015年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城农商银行)起诉慕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环城农商银行诉称,慕香玲于20111年12月19日在我行河南街支行(原名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社河南街信用社)借款4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月息10.529167‰,借款到期后,慕香玲没有偿还借款。本院作出(2015)船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慕香玲返还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支付利息22644.72元。该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扣划慕香玲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庭审中,慕香玲自认杨富臣于2016年8月末偿还1万元,9月末偿还1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富臣为慕香玲出具欠条的行为,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慕香玲已按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合同义务,杨富臣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借款本金,慕香玲自认杨富臣偿还2万元,现请求杨富臣还借款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慕香玲主张利息损失,因该笔借款系慕香玲从环城农商银行以贷款方式取得,双方在欠条上约定,杨富臣按环城农商银行与慕香玲贷款约定利率支付给慕香玲,故本院按月息10.529167‰标准支持利息损失。关于慕香玲主张罚息,因慕香玲与环城农商银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到期不还,产生罚息,应由其自己负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富臣返还原告慕香玲借款本金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富臣赔偿原告慕香玲的利息损失,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以本金4万元,按月利率10.529167‰计算,与前款同时给付;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以本金3万元,按月利率10.529167‰计算,与前款同时给付;自2016年10月1日至本金2万元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529167‰计算,与前款同时给付;三、驳回原告慕香玲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杨富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4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40元,原告慕香玲已交纳)由被告杨富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