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乔华、邰金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乔华,邰金辉,陈伟,宋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8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群众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沈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传杰,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伦安,该行职员。被告:乔华,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红梅生活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步业,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邰金辉,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伟,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泗阳县中医院药剂科。被告:宋硕,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被告乔华、邰金辉、陈伟、宋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乔华、邰金辉、陈伟、宋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