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细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细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细菇,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细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翘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细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王细菇酒后驾驶闽H×××××号小型客车,从武夷山市紫阳古城盛世欢唱KTV门口停车位驶出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由林某驾驶的闽B×××××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王细菇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王细菇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3mg/100ml,超过国家GB19522-2010醉酒标准80mg/100ml阈值,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武公交认字[2017]第003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王细菇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细菇赔偿给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11000元,并取得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细菇的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江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王细菇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细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细菇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细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王细菇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对被告人王细菇的刑罚进行综合考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细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