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霞浦县周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林英英、霞浦县万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周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林英英,霞浦县万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777号原告:霞浦县周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小沙村(福宁工业园区1区2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煌,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英英,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何、林凌凯,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霞浦县万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关工业桃源8号区。法定代表人:曾明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霞浦县周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英英、霞浦县万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霞浦县周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霞浦县周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霞浦县周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收取计1727.5元,由霞浦县周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依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