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素芹与燕赵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芹,燕赵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吴素芹。被执行人燕赵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法定代表人甘中达,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素芹与被执行人燕赵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燕赵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素芹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17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