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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于磊、杨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磊,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于磊,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杨帆,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磊与被执行人杨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