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三门峡兴发门窗有限公司、赵磊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峡兴发门窗有限公司,赵磊,宁小海,刘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兴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山前村010号。法定代表人赵连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磊,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小海,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美玲,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上诉人三门峡兴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磊、第三人宁小海、案外人刘美玲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兴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保奇审判员 孟大艳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