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贺某某、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某某,贺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康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边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款1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边某某以二被执行人贺某某、康某某私下向其支付房款12万元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对本案剩余部分全部放弃、且再不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200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