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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7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刘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039号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敏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某公司。原告某银行因与被告刘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宇光独任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麟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