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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欧华军申请执行陈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华军,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欧华军,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被执行人:陈新,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新下落不明,且无法取得联系。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新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欧华军,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欧华军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陈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欧华军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兴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