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6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美琴、侯天予等与卢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琴,侯天予,卢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489号原告:李美琴,女,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侯天予,男,199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法定代理人:侯某,1972年3月8日,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卢红杰,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美琴、侯天予与被告卢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美琴、侯天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琴、侯天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琴、侯天予撤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李美琴、侯天予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