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美琴、侯天予等与卢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琴,侯天予,卢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489号原告:李美琴,女,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侯天予,男,199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法定代理人:侯某,1972年3月8日,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卢红杰,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美琴、侯天予与被告卢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美琴、侯天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琴、侯天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琴、侯天予撤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李美琴、侯天予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