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庞双林与白凤鸣侯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双林,侯文兴,白凤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346号原告:庞双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侯文兴,男,苗族,生于1973年9月29日,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白凤鸣,女,土家族,生于1982年6月1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庞双林诉被告侯文兴、白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侯文兴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在本院要求原告限期提供侯文兴的准确地址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双林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帅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