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侯玉兵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194号罪犯侯玉兵,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侯玉兵于2013年1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刑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侯玉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责令其犯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391650.01元(公安机关已扣押131808元),该犯用赃款购买的ESO艺硕台式电脑两台,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8日交付执行。2015年11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刑执字第005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玉兵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履职认真负责,及时汇报组内改造情况,罪犯侯玉兵自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刑判项未完全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对罪犯侯玉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侯玉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侯玉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玉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