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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涛与都瑞彬、郑兴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都瑞彬,郑兴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730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都瑞彬,男,197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郑兴民,男,住河南省滑县。原告张涛诉被告都瑞彬、郑兴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涛诉称,2015年1月1日,在新乡市××路黄河路口转盘向东100米左右,都瑞彬驾驶豫E×××××号车与张斌驾驶的豫G×××××号车相撞,又与张军新驾驶的豫G×××××号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都瑞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豫G×××××号车车主张涛向其车辆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张涛车损14500元。但14500的赔偿金扣除了应由都瑞彬车辆交强险应赔付的2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都瑞彬、郑兴民,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张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培     源代理审判员 王     秀     明人民陪审员 程倩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玉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