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1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钭松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钭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2执1495号之一被拘留人:钭松伟,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海珍与被执行人舒来央、钭松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钭松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钭松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