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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阮磊磊与安徽车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国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磊磊,安徽车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国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凤平,莫家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518号原告:阮磊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告:安徽车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282号。负责人:费广鸣。被告:安徽国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与滨河路交口左岸名苑8幢1812室。法定代表人:曾庆诠。被告:武凤平,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莫家俊,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审理原告阮磊磊诉被告安徽车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国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凤平、莫家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磊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磊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2元,减半收取1951元,由原告阮磊磊承担。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林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