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景元、黄奇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元,黄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赵景元,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申请执行人黄奇,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赵景元申请执行黄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景元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维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