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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白光宇与郝永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宇,郝永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1879号原告:白光宇,男,回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个体,住银川市。被告:郝永宁,女,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个体,住银川市。原告白光宇诉被告郝永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白光宇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光宇以与被告郝永宁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实收2020元),由原告白光宇负担。审判员李素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徐芙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