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细勇与黄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细勇,黄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5民初904号原告郑细勇,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黄芬,女,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郑细勇与被告黄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细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细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2日,被告丈夫黄伟峰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被告丈夫黄伟峰为该借款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多次向黄伟峰催讨借款,但一直拖延未归还。原告于2017年听说黄伟峰已经自杀身亡,而作为黄伟峰的妻子黄芬应当对黄伟峰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黄芬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芬与黄伟峰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黄伟峰以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5月分两次共筹集15万元支付给给了黄伟峰,黄伟峰于2015年5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郑细勇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黄伟峰2015.5.22”。黄伟峰口头承诺于2015年年底前归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黄伟峰均未归还。2016年12月5日,黄伟峰因故去世。原告认为被告黄芬作为黄伟峰的妻子应当对其丈夫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黄伟峰出具的借条一张、原告邮政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一张、原告向许成军借款的借条一张、证人温某庭审中的证言,以及本院调取的石城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张、原告宋月生诉被告黄芬民间借贷一案的民事审判笔录一份,原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芬丈夫黄伟峰向原告郑细勇借款15万元,原告向黄伟峰给付了借款,黄伟峰具立了借条给原告,原告与黄伟峰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被告黄芬与黄伟峰系夫妻关系,黄伟峰现已死亡,黄伟峰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黄芬与黄伟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以及该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被告黄芬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为黄伟峰的个人债务,故该笔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黄伟峰因故死亡,作为生存一方的妻子黄芬应当对本案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细勇借款本金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预交3300,减半收取),由被告黄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