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3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选平与熊开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选平,熊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选平,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熊开春,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刘选平申请执行熊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7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熊开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选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1649元,执行到位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熊开春的财产,发现其名下有一辆红旗牌汽车,刘选平申请暂不予以查封。2017年6月28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