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许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许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856号原告: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周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均,男,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女,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许虹,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阜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拴林,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该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原告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葛思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